大河网法制频道讯 (通讯员 付培育)一男子在外出差,钱包被盗,以相机抵押向旅馆老板借款,结果该男子未及时还款。围绕相机归谁,双方闹上法庭。4月15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相机归该男子。 李林在外出差时,钱包被盗,身无分文的李林只好向旅馆老板刘明借钱。刘明得知李林欲借1000元后说,“你不还我怎么办”。李林称:“我可以把相机放在你处,回去后5日内肯定还钱,如没还钱,相机归你。”刘明见李林的相机市价大约为5000元左右,就答应了。李林给刘明写了欠条,同时写明将相机押给刘明以及其他约定,并将自己的相机交付给了刘明。出差回来后,李林父亲住院,没有及时将钱归还刘明。一周后,李林联系刘明欲还钱时,刘明以已过约定还款日为由拒绝,并告知相机已归自己所有。李林不允,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林与刘明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但是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也就是“到期不还款,相机就归刘明所有”这条约定无效。遂判决刘明应当接受李林还款的请求,将相机退还给李林。 【说法】 1、流质约款是指担保关系人之间缔结的在担保义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担保物所有权直接归于担保权人所有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2、《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对流质约款禁止性规定,因此,“到期不还款,相机就归刘明所有”这条约定无效。 3、也就是说,抵押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还款超期相机刘明所有”无效。 责任编辑:毛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