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汤阴县16岁的毛毛(化名)在父母离婚时,向法庭提出要求,不要父母抚养,自已一人独立生活。3月17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毛毛父母离婚案,判决准予毛毛父母离婚,毛毛随父亲生活,其母亲每月给付毛毛抚养费280元。
毛毛的父母于1994年2月登记结婚,次年2月毛毛出生。由于毛毛的父母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打架。2010年3月,毛毛在父母一次吵架后,离家到外面打临工,靠自已挣钱和亲友的接济勉强维持生活。2011年1月,毛毛父母因离婚起诉到法院。诉讼中,毛毛父母均表示同意离婚,而均不愿承担对毛毛的抚养义务。法院在征求毛毛意见时,毛毛要求自已一人独立生活,不要父母抚养。
法院认为,毛毛父母均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均不愿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其婚生子毛毛虽主动要求放弃被抚养权,但因其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毛毛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据此,遂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还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子女跟谁生活的问题上,应当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但这并不表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和谁生活。法院一般是在父母都争抚养权且双方的抚养条件都差不多的情况下,才考虑子女个人意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毛毛虽已16周岁,靠自已打临工也能取得一点收入,但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并不能以其劳动收入维持正常生活,故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在处理毛毛父母离婚时,应当解决毛毛的抚养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毛毛属未成年子女,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得到父母的监护,监护权不应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否则不仅对子女成长不利,同时也会给社会增加负担。所以该案不能听任毛毛所谓“自已一人独立生活”的意愿,也不能以此免除毛毛父母的抚养义务。(作者:付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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