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院,谢谢法官,这下俺们可以好好过中秋节了!”9月9日上午,睢县西陵寺镇李康河村村民李国成、李世祥、周绍芹、宋兰英等4人从执行法官杨霞光手中接过8000元执行款时,拉着杨霞光的手,一再表示感谢。 2009年11月2日8时,李世祥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李国成、周绍芹、宋兰英三人从睢县西陵寺镇李康河村出发由南向北上豫S325线左转弯时,与睢县城郊乡东园村村民张永春驾驶的豫NJ3268号三轮汽车相撞,造成李世祥、李国成、周绍芹、宋兰英四人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李世祥构成七级伤残,周绍芹构成十级伤残。因医疗赔偿等问题达不成协议,2009年11月23日,李国成、李世祥、周绍芹、宋兰英四人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和张永春诉上法庭。该案先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国成、李世祥、周绍芹、宋兰英等4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65155元,同时判令张永春赔偿李国成、李世祥、周绍芹、宋兰英等4人医疗费16214.42元,鉴定费2050元,合计18264.42元。该终审判决送达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睢县支公司履行了义务,因张永春未按判决履行,李国成等4人于2011年8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睢县法院执行局接受该案后,执行人员通过调阅卷宗和申请人谈话得知,4个申请人均属社会弱势群体,其中申请人李世祥因事故中大脑出血,时尔清醒,时尔迷糊,至今也没有完全恢复,其家属又是残疾人,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维持生活,家庭生活非常艰辛。立案的第二天,执行人员就赶到被执行人张永春家,看到其院子里仅有的三间破旧瓦房,因年久失修有的地方屋顶还露着天,其家中除那辆肇事三轮车外无一值钱东西。执行人员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村委干部及群众得知,几年前被执行人张永春的耕地被政府全部征收,其拿着政府给的补偿款买了一辆三轮车跑运输,上有70多岁的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家中生活亦非常困难,此种情况下,如果再扣押其赖以养家糊口的三轮车用于抵偿申请人的损失,无疑将使其全家生活陷入绝路。 面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户的实际,2011年8月中旬,执行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村委干部共同坐下来商谈,在了解了被执行人张永春的家庭情况后,申请人一方表现出了极大的宽容,表示同意与被执行人和解,作出让步,被执行人张永春也为执行人员对案件双方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及申请人的诚意所打动,表示想法设法即便砸锅卖铁也要履行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8000元了结该案的和解协议。 2011年9月9日一早,被执行人张永春将经过多方努力筹集到的8000元执行款交到法院后,执行法官杨霞光等人当即驱车赶到申请人家中,将执行款转交到申请人手中,从而使这起看似无法执行的案件在执行人员的能动司法、倾情执行感召下,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方式顺利结案,受到当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