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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卫滨区法院完善审委会议事规则 深化“案件质量年”活动

时间:2011-07-29 10:48来源: 作者:卫滨区法院 范红爱 王官震 中国法律网
  河南法院网讯 为了深入开展“案件质量年”活动,卫滨区法院重新修订《卫滨区人民法院审委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审委会的作用,不仅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而且通过审委会推广审判经验已成为卫滨区法院提升审判质量和促进法官业务能力的有力举措。

  一是明确审委会职能和优化审委会组成。

  1、将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放在研究重大、疑难、复杂及再审案件、研究新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同类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审判实践,保证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的统一。

     2、审委会摈弃行政化模式,从担任法官10年以上、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较强的调研能力、良好的个人品行的资深法官中选任委员,提高审委会的专业化水平。   

    二是严格审委会工作方式。

    1、形成例会制。每周四召开审委会例会,如遇紧急案件需临时增开时,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决定临时增开。召开审委会前两天由审委会记录员将审理报告要点、会议主要内容、其他事项和相关材料通知、送达审委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2、审理报告制作和汇报方式。案件承办人审理报告突出针对性,将需要审委会讨论解决的问题、争议焦点予以列明,并详细分析。  

     三是健全审委会运行机制。

     1、审委会委员应直接参与审理案件。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直接进行审理。

     2、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要求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以保证讨论时发表观点的全面性和正确性。

     3、严格建立审委会委员的回避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审委会的原因而导致合议庭或独任庭作出错误裁决的,应严格按错案责任认定标准,也要追究相关审委会委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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