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财产保全系人民法院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经权利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直接启动,在诉讼、执行之前或诉讼、执行过程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种措施。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对于时机与力度的把握是一种审判技巧,如果掌握好了,对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有极大地帮助作用。7月14日,夏邑县法院的法官巧妙地利用三次财产保全,不仅为当事人直接执行标的款50万元,而且还让双方当事人拍手称赞,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好朋友,二人合伙在上海做生意,后张某退伙,经双方清算,刘某应付张某57.8万元,随后刘某与妻子蔡某给张某出具欠条一份。经张某催要,刘某给付现金3万元,余款没再给付。2011年2月23日,张某将刘某夫妻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要求对刘某的2台履带工程车予以扣押。法官审查后认为,草率扣押刘某的履带工程车,势必影响刘某的生产经营,给刘某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不利于案件的解决,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如果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将被查封的财产让刘某继续使用,限制刘某转让、抵押,不仅能达到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的目的,且不会给刘某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法院不能因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而不考虑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带来的赔偿风险。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后,夏邑县法院依法对刘某的2台履带工程车予以查封。在法院履行查封手续时,有人反应,刘某有一辆本田雅阁,并提供了车牌号。了解这一情况后,法官及时进行合议,果断地对刘某的本田雅阁予以扣押。刘某的工程车被查封,小轿车被扣押,不得已主动找张某协商。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当即给付张某10万元,对于已经扣押的本田雅阁轿车变更保全措施,仍然交付刘某使用,改为通知车管所不予办理该车转移手续,下余40.8万元刘某分三年还清。 2011年6月17日,张某向法院反映,刘某已将2辆履带工程车以29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钱已存入银行,本人开着本田雅阁下落不明,家人也跟他联系不上。张某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刘某涉嫌转移、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分析后认为,刘某现在下落不明,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客观上有难度,取证也存在难度,主要是这样做社会效果不好,容易激化矛盾,且给下一步执行工作带来被动。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履行期限还不到期,如果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依照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让张某启动执行保全程序,冻结刘某的银行存款,应该有一定的效果。经张某提出申请,法院依法启动执行保全程序,及时冻结刘某银行存款44万元。在外地的李某发现银行存款被冻结后,首先给家人取得联系,在家人告知缘由后,及时联系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一次给付张某40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余标的款原告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连同家人多次向法院表示感谢。本案中,夏邑法院的三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逐步向刘某施压,最终促使刘某还款50万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不仅避免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及时清偿了一笔巨债,做到了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称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