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啪、啪、啪……”与鞭炮声一起响起的还有博爱县金城乡白马沟村李某的感谢声。5月25日,白马沟村民给武陟县民一庭庭长王小四送来一面书写着“两袖清风,秉公执法”的锦旗,表达对王庭长的感谢之情。 李某系郭某雇佣驾驶员。2010年1月30日,李某驾驶车为郭某拉货到纸业公司送货,李某下车在车下指挥倒车时,被郭某驾驶车辆上掉下的货物砸伤。因赔偿费用达不成协议,故向法院起诉郭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以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请求赔偿相关费用。法院经过审理,对要求被告郭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并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原告李某虽系投保车辆驾驶员,但其受伤时并未驾驶车辆,而是在车下指挥倒车时被车上货物掉下砸伤,故原告作为第三者享有请求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金,予以支持。 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为使李某尽快拿到赔偿费用,维持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我院民一庭庭长王小四多次找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商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其思想工作,最终,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被王庭长的诚心所打动,全额履行了赔偿款,使李某的权利得到了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