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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苏沪“冠生园”品牌争夺战

时间:2013-03-07 13:24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刚刚过去的2012年,上海冠生园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4%,净利润增长23.6%。这与我们冠生园商标维权成功密不可分,这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密不可分……”上海冠生园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这样说。今年前两个月,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捷报频传,公司上下一致认为得益于这场“冠生园”官司对品牌的保护。

  固定证据 公证员异地买月饼

  2010年中秋节前一天,江苏苏州某超市,两男两女驻足月饼专柜。

  “冠生园是百年老字号品牌,物超所值,送礼有面子,自己吃也很实惠。”女营业员微笑着迎上前。

  “好!三样各来一盒。”几乎没费周折,系红领带、穿白衬衣的男子手指“合家团员(圆)”、“吉祥金玉”、“富贵有余”月饼爽快地表态。

  “一共844元。”营业员熟练地撕下9张面值100元的定额发票,同时按顾客要求开具送货单,盖上超市印章。

  买卖结束,四人并未当即离去。同行的另一男子取出相机,对着月饼“咔、咔”拍了一通照片,把营业员弄得一头雾水。

  原来,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生园)发现市场上有多个版本的“冠生园”月饼,涉嫌商标侵权,立即派出打假人员到市场上收集证据,这四人正是集团派出的打假“小分队”,其中两名女子是公证处的公证员。

  “11年前,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让国内众多无辜冠生园企业深受其害,当年均减产逾半。离南京最近的上海同行受到的误伤最烈,我们至今心有余悸。如今又有人仿冒我们冠生园的月饼,如不加清理,恐怕再受牵连。”上海冠生园一位负责人称。

  为固定证据,上海冠生园还对苏州冠生园的宣传网页做了截屏,并请公证处做了公证。

  冠生园集团取证完备,一纸诉状将苏州冠生园送上了被告席。

  保金招牌 手提月饼上公堂

  2011年,南京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娓娓道来:我方拥有多个“冠生园”注册商标,其中3个与月饼有关,200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生产和销售的月饼上突出使用该商标,并在企业名称中含有“冠生园”三个字,引起了公众混淆和误认,侵害我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成立10年,却在网站上自称百年老字号冠生园企业,并在月饼外包装上借原告品牌和商标的影响力大肆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并停用“冠生园”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被告据理力争:冠生园自1937年由上海向南京、重庆、昆明等地开枝散叶,建立企业,1976年苏州成立集体所有制企业,并注册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后改制为私营企业,至今一直合法合理使用“冠生园”字号;商标权、字号权均为独立的民事权利,无强弱大小之分。原告不能因其注册“冠生园”商标,就不许我方合法使用“冠生园”字号!

  被告代理人说完,把话筒向左边一拨。

  原告从桌下取出公证封存的月饼纸箱,交各方查验,确认封条完整无异后,手起剪落:“大家请看:三盒月饼及包装盒都突出使用了‘冠生园’三个字,其中‘合家团圆’月饼的手提袋、包装盒上还标注了‘百年经典饼食至尊’字样。”

  “这不是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两位被告代理人发表意见。

  显然,原告方对此早有预见,又拿出了被告的中秋月饼产品目录。上面赫然印有“中华老字号”、“百年经典饼食至尊”字样,外包装上突出标注了“冠生园”字样,其中三款与原告公证购买的月饼相同,封底注有被告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面对这些证据,被告方未能提交相反证据。

  证据为王 上海冠生园赢官司

  “原告三个注册商标均为组合商标,我方所用仅是其商标组成部分的‘冠生园’三字,且字体不同,何为侵权?”围绕有无侵害商标专用权之争,被告结合证据发表意见。

  “被告突出使用的‘冠生园’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汉字相同,仅字体有行楷、行书之别,仍可认定两者近似。”原告方针锋相对。

  据了解,冠生园品牌创始人是民国初期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34年,其品牌月饼聘影后胡蝶为形象代言人,广告词为“唯中国有此明星,唯冠生园有此月饼”,产品一时名倾大江南北。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多地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1956年,因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企业都隶属各地,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1996年,上海的工业冠生园和商业冠生园“两园”合并,统一上海冠生园字号,成立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中院认为:第一,被告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公众误认,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所用“冠生园”三字系原告三份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汉字给人的印象较字母、图形更深刻直观,更具识别性,消费者对汉字内容和字义的注意力一般强于字体,购买商品时更关注商标、品牌内容。第二,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不能证明其字号源于1976年,但有证据证明与1990年9月4日成立的冠生园食品厂有承继关系,但无论按上述哪一时间计算,距今均不足百年,故被告不能宣称“百年老字号”、“百年经典”。“中华老字号”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负责认定,而被告只有“中华老字号”匾额照片且未提供原件,匾额落款也不是这两家单位,故自称“中华老字号”属冒用认证标志。

  至此,争议事实基本明晰,孰是孰非不言自明。

  尊重历史 苏州可用“冠生园”

  原告乘胜追击,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停用“冠生园”字号。被告则竭力主张自己在江苏取得使用“冠生园”字号在先,原告“冠生园”注册商标驰名在后,两者井水不犯河水。但因行政区划调整,被告相关报批、登记的原始档案,处于两个工商分局交移过程中,一时难以调取。

  为查明真相,南京中院两次发函商请工商部门支持,主审法官周晔两赴苏州,终于在发黄的工商档案中查明:1990年3月,江苏这家冠生园食品厂获准开设,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2000年9月,获准“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此后,厂址、投资人虽有变更,经营范围有所调整,但一直处于合法开业状态,厂名持续沿用至今。

  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使用“冠生园”字号可追溯至1990年,当时原告的商标主要注册在上海冠生园食品厂或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名下,且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性质、情节和后果都比较严重,但因使用“冠生园”字号系合法承继而来,不能因其侵权而禁止其使用自己在先使用的字号,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2012年2月10日,南京中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在相关媒体刊登启事,消除侵权影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败诉的消息传到苏州,员工们噙着眼泪说:“老字号没丢,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本案判决既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驰名商标权和知名企业声誉,又尊重侵权人存在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空间,准其有限使用老字号,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一位法律工作者这样评价说。

  ■法官说法

  统一字号与商标 企业自身当尽力

  字号依据公司企业法依法登记而取得,商标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而来。两者依据不同法律取得,同受法律保护,没有轻重之分。字号主要用于区分民事主体,彰示企业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商标主要表示商品来源,彰示商品声誉。

  本案承办法官周晔认为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权利强弱区别保护原则。有时权利取得的先后并不是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还应考虑权利本身的强弱和保护的层次高低,做到保护在先权利、权利平衡、利益兼顾。

  第二,禁止混淆的原则。信誉较高的字号或商标都能对社会公众的消费选择起到指导作用,无论商标注册审查中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的要求,还是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对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的禁止,都表明法律上的一种明确的立场,即法律正义不能容忍任何人通过诸如混淆商品来源等行为,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获取利益。

  对于商标权与字号间的权利冲突,通过诉讼固然能够解决,但耗财费力。周晔建议:首先,企业尽量将字号与商标相统一,有意识地创造具有自身特征的统一的企业形象,既标志商品或服务又代表企业形象。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改革现有的企业字号、商标管理机制。我国企业字号只能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得到一定的保护,出此范围,企业间的字号可以完全相同而不受任何限制,由此无法限制他人将别人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而登记注册。

  ■现象调查

  本是同根生 相煎缘何急

  上海冠生园、苏州冠生园,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回顾一段历史,有助于人们找到答案。

  1918年,冼冠生在上海创建 “冠生园”食品公司,该公司又在天津、杭州、南京、重庆、成都等地开设分店。1938年上海沦陷,冼冠生的三个儿子将上海、重庆、昆明创办的“上海冠生园”、“重庆冠生园”和“昆明冠生园”,分别注册商标为“生”、“冠”、“园”。

  新中国成立后,冠生园在全国市一级的城市搞联营,出现诸多“冠生园”,后因体制改革,许多冠生园终止联营,注册商标,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于是,“冠生园”除了同用一个老品牌,互相并无关联。

  南京(老)冠生园在计划经济年代曾辉煌一时,市场经济初期几近倒闭,后转亏为盈,产品旺销全国近 90个大中城市及全部直辖市,在整个东南亚地区都颇有口碑。2001年9月3日,因央视《新闻30分》报道“大量使用霉变及退回馅料生产月饼”的消息,风光一时的它轰然倒地,并“殃及”全国以“冠生园”命名的近30多家企业——减产均在50%以上,其中邻近的上海冠生园“受伤”最重。

  南京(老)冠生园破产后,被人以812万元拍走“南京冠生园”字号。全新的南京冠生园以“食品事业是良心事业”、“以制药的标准生产食品”为宗旨,精心打造烘焙食品,成功“救赎”了这一老字号: 2010年“南京冠生园”荣获“中华老字号”、江苏省著名商标;2012年“苏式椒盐月饼”被授予“中华糕饼文化遗产”,古老品牌重放光芒。

  透过硝烟甫散的苏沪冠生园大战,联想南京冠生园的浴火重生,我们不难看出:同一品牌的不同企业,彼此虽无隶属、股份等关联,但在市场上也一损俱损、唇亡齿寒。

  ■记者观察

  “擦亮”老字号

  需法律“给力”更要道德“强身”

  多年来,老字号企业窘境多多:1956年我国公私合营,改变了老字号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割断与扰乱了老字号企业血缘关系传承技艺的生存模式与发展生态。另外,不少老字号企业满足于“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忽视权利保护,甚至连祖祖辈辈使用的商标也被别人抢注、盗用,从而引起许多法律纠纷,动摇企业形象,甚至影响企业经营。

  涉及老字号的权利冲突,法律是能定分止争,但法律并不能为老字号增辉。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个别老字号企业见利忘义,良心“霉变”,产品中掺杂掺假,甚至添加有害有毒物质,面临淘汰出局的危险。

  老字号既是招徕顾客的品牌,同时也是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其人文价值远远超过老店本身。当西方人用严密的法律和契约规制商业交往漏洞时,南京“蒋有记”、“马祥兴”等传统商人,却用道德和人格的力量构建了同样有效的商业平台。在他们眼里,集诚信、义利、名誉于一体的传统商业文化和商业伦理也是一种修身之道。

  中国经济史学会会长经君健曾说,老字号的存在动辄以百年计,之所以如此有生命力,在于它以诚待客。表现在生产环节,就是货真;表现在销售上,就是价实。

  童叟无欺、货真价实是老字号长盛不衰的法宝。经营者当如爱护眼睛般精心呵护。

  “擦亮”老字号,需法律“给力”,更需经营者通过道德自律来“强身”!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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