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其判处罚金1040万元。被告人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分别被判处相应刑期及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6月,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让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云南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7011.4万元、虚增收入29610万余元。云南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2007年12月21日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云南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安排下,由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2007年12月21日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后,依法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经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赵海丽、赵海艳具体实施,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云南绿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2010年3月,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绿大地公司期间,云南绿大地公司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依法应当保存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被告人何学葵等五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其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云南绿大地公司多次违规向社会公众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及其他人的利益,何学葵、蒋凯西等五被告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云南绿大地公司伪造银行进账单,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何学葵等人分别作为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判决:以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被告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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