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萍乡的罗先生所在单位2006年在建设银行为职工办理了工资卡和存折。这张有“银联”字样的龙卡不仅携带方便而且可以在全国各地的建设银行网点及其ATM机上交易使用。多年来罗先生一直使用这张银行卡存取款和缴纳煤气、水电费。2012年7月8日,罗先生将停机两天的手机开机后,看到一条短信称自己的存款在江西乐平被取走13000元。罗先生惊慌失措,银行卡和存折就在身边,自己也并没取款或消费,13000元如何不翼而飞?罗先生随即到银行进行查询,卡上的确少了13000元,于是罗先生到公安机关报了案。报案后,罗先生担心再被盗刷又到银行销了卡。无独有偶,罗先生的同事林先生在2012年7月5日晚11时26份许,收到短信称其存款在乐平被取走2000元,当时林先生以为是诈骗短信便未在意。同月9日,林先生听说罗先生的钱也在乐平被人取走,到银行一查询发现钱真被人取走。罗先生和林先生一同到银行反映此情况,银行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2012年7月5日晚11时许,一戴帽女子在江西乐平的建设银行网点ATM机上使用伪造的红色银行卡取走了罗先生和林先生的钱款。罗先生认为银行的磁性卡属劣质卡,容易被犯罪分子复制,银行不能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认为储户对存折和银行卡的密码负有保密义务,对密码泄露罗先生负有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应当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交易功能的ATM机的,应保证其安全可靠。同时,银行有责任承担起防范犯罪的义务,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均由储户自行设定,储户亦负有妥善保管和防止泄密的义务。本案罗先生发现存款被他人异地取走后即报案,并为防止损失扩大将所持银行卡做销卡处理。而银行并没有证据证明罗先生将卡遗失、交由他人使用或泄露密码等相关情况,且监控录像证明在乐平从罗先生账户取款女子所持银行卡系伪造卡。故导致罗先生存款被盗取是因为银行卡易被复制,且ATM机不能识别卡的真伪,银行未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管理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罗先生13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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