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勇) 2月5日,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对冉杰等十名盗窃团伙成员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九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另一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 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冉杰、韩云东等六人多次共谋实施盗窃。随后,该团伙成员先后8次窜至在高县福溪镇四川中电福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川电二公司材料场内,盗走该公司价值10万余元的电缆,并销赃于杨升容经营的废旧回收店。丁妃龙等三人作为公司保安,明知冉杰等人在公司内实施盗窃,仍为其盗窃提供帮助,并事后分得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冉杰、韩云东等九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杨升容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高县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十名被告人分别给予了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