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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差23岁忘年恋 半年分手男方诉讼讨回35万元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7-21   来源:   编辑: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4日电:李先生在与小自己23岁的王小姐恋爱期间,花费57万元购买轿车和商铺讨其欢心,双方恋情持续半年宣告结束后,李先生要求王小姐打下22万元车款借条,备注栏写有“双方其他经济往来属自愿行为,不再借题发挥。”事后,王小姐及时归还了车款,李先生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偿还35万元余款。近日,塘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2007年3月,27岁的王小姐与他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当时,李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老板,刚刚离异独自生活。虽明知与王小姐年龄相差23岁,但二人仍谈起恋爱。自2007年3月至8月,在王小姐要求下,李先生为其购买了价值22万元的轿车一辆,并“投资”35万元为其在塘沽购买一处摊位做服装生意。为防止出现经济纠纷,上述所买摊位、车辆的各种凭据均在李先生处保管。得到上述资助后,王小姐以“双方年龄差距大”为由提出分手,李先生持上述凭据向王小姐要求还款,均遭到拒绝。

     2007年10月,双方最后一次商谈中,李先生称要以王小姐涉嫌诈骗为由向警方报案,王小姐同意还款,并当面写下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王小姐向李先生借款共计22万元,声明于2008年9月1日前还清。”在备注一栏,王小姐又补充写下“双方其他经济往来属恋爱期间的自愿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借题发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双方签字确认后,恋爱关系结束。2008年3月,王小姐归还22万元后,李先生将王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另一笔“投资款”35万元。

     被告王小姐则辩称,李先生隐瞒年龄哄骗其谈恋爱,是双方分手的主要原因。借条只对22万元予以约定,其余款项均是双方恋爱期间李先生赠与她的,借条备注一栏中的“自愿行为”4字对此已予以说明。鉴于双方相处的情分和道义,自己已将购车款返还,但对于其他款项,双方约定在先,且自己也蒙受精神、心理上双重打击,无返还义务,遂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条备注一栏称,其他一切账目经济往来均属“自愿行为”,但“自愿”的内容没有写明,既可以理解为自愿借款,也可以理解为自愿赠与。以双方的文化水平和当时的关系,王小姐完全可以用“自愿赠与”、“自愿赠送”之类的词语清楚地界定其余35万元款项的性质,但王小姐却用了一个模糊不清的“自愿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李先生能够提供相应的资金流转凭据及购买摊位、车辆等权利凭证,符合民间用权利凭证作押以保证还款的惯常做法。由此,李先生已就其主张的借贷事实较为充分地完成了举证责任,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王小姐归还李先生借款人民币3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王小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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