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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3人劳动争议案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7-21   来源:   编辑:
 

[基本案情]:申诉人王某于2006年9月、申诉人尹某2007年9月1日、申诉人黄某2008年3月1日到被诉人处从事理货员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2008年6月6日被诉人以企业亏损为由暂停三位申诉人工作,并且未支付2008年5月1日至6月6日的工资。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每周工作六天,被诉人未与申诉人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诉人购买社保。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于2008年6月6日擅自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向申诉人支付经补偿金;被诉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申诉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6日)双倍工资;被诉人安排申诉人每周工作六天,未支付加班工资,依法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被诉人不给申诉人购买社保,应当依法购买。为此,申诉人委托本网律师代理,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经过本网律师代理,近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诉人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6日期间的工资382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57元(其中王某1595元、尹某1595元、黄某159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诉人二倍工资共计10828元(其中王某4276元、尹某4276元、黄某2276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4500元(其中王某2500元、尹某1500元、黄某5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11776元(其中王某7360元、尹某3312元、黄某1104元)。5、被申请人五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为王某缴纳2006年9月至2008年6月、为尹某缴纳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为黄某缴纳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个人应当缴纳部分申诉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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