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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特点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7-21   来源:   编辑: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正逐步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相继实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及诉讼基本不收费(每件仅收10元),以及从去年下半年起,国际性金融危机带来的滞后效应开始在实体经济中显现,各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如何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探索解决劳动争议的新路径,应对金融危机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已成为摆在我们民事法官面前一项迫切而又艰巨的任务。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机构在协调、处理、化解劳动纠纷中的职能作用,笔者对广西马山县法院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做了统计,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

前几年,马山县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很少,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极低。但是,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剧增,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也明显增大。2009年上半年,劳动争议纠纷仍保持高发态势。具体数据如下:2005年1件,占民事案件的0.23%;2006年4件,占民事案件的0.58%;2007年3件,占民事案件的0.3%, 2008年25件,占民事案件的2.9%;2009年上半年5件,占民事案件的1.4%.

2、用人单位主体以国营企业为主

目前,马山县国企改制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因职工安置补偿产生的纠纷增多,因此,起诉至马山县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案用人单位主体以国营企业居多,其他经济组织如民营企业,个体户等的劳动纠纷案件则较少。2008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情况:国营企业23件,占76%;民营企业2件,占7%;个体户3件,占10%;其他2件,占7%。

3、案件类型多样化,以确认劳动关系为主

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趋势,但以确认劳动关系为主。其原因是,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如企业撤并后工人身份挂靠,停薪留职,下岗、轮岗、待岗等制度,引起劳动关系不明确,企业改制时,部分人员没有得到企业安置补偿,这部分人员纷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以达到被列入安置补偿范围的目的。2008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为:确认劳动关系案件19件,占63%;劳动保险4件,占13%;工伤事故2件,占7%;劳动合同2件,占7%;拖欠工资3件,占10%。

4、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上升

随着群众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当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往往不再“忍气吞声”,而且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特别是拖欠工资、内退下岗职工的生活待遇、企业改制中富余人员的安置补偿等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引起的诉讼,其主体可能是几人、几十人。如,韦小文等15人诉马山县化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因涉及到企业改制安置补偿问题,原告人数众多,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

2008年以来,马山县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

1、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中,未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力度不断加大,部分事业单位为精减机构提高工作效率,也裁减了富余人员,如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薪留职、“下海”经商,有的则作下岗、待岗、轮岗处理,由此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由于未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来处理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甚至是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

2、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则采取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外地打工者,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一般都是口头承诺,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实际劳动中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易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4、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起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落实工伤事故待遇引起的纠纷占一定比例。马山县工伤事故案件主要以从事高危行业,如电网维护、广播电视线路维护、建筑施工等过程中,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再加上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付赔偿款,导致受害者的伤亡待遇得不到解决,从而引发纷争。

三、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既有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劳动者择业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近乎不存在的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办培训班、电视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2、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使企业因违法成本过高不敢违法,营造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氛围。同时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用工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应督促其建立并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力求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和初始状态。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要发挥主动性,会同政府、地方工会、企业、工会,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不能“一裁了事”,使大量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3、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谨慎受理,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解决纠纷。当前,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国营、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引发的职工安置补偿、社会保险等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参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等人员,因团体单位体制改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执行国家房改政策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引发的纠纷等,此类纠纷涉及面广,且涉及政府政策的实施,人民法院接到这类案件时,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做好维稳工作,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解决纠纷或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

4、人民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呈现出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且劳动关系双方以利益冲突为主,矛盾较为尖锐,涉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知识较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人员一方面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吃透精神,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对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要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积极会同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再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及法律文书充分扎实的说理来说服双方,既公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使劳动者过分要求得以遏制,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邀请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富有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作为专职劳动争议案件专职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发挥其桥梁作用,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减少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增加调解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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