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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样本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7-15   来源:   编辑: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约地点: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煤种品种、基质基价、数量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二、交(提)货方式:出卖人煤站车板交货。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的铁路运杂费由买受人承担。

  三、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及方法:商品煤的质量、数量以出卖人的化验和计量结果或铁路货物运单(铁路货票)为计价和结算依据。买受人对收到的商品煤进行复验时,依照《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标准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进行,对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合格。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的质、数量异议通知后,3日内应作出回复,否则视为不合格。买受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前可派人参与或监督出卖人的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出卖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后可派人参与或监督买受人的采、制、化和计量。

  四、商品煤价格的计算及执期限:贫瘦煤、混煤,以本合同第一条款中表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热值(Qnet.ar)每增减0.4MJ/kg(100Kcal/kg), 对应基价增(减)5元/吨;以本合同条款中表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价格执行期为200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价格由买卖双方再行商定。

  五、货款、运杂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货款、运杂费均以银行汇票、汇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按票面金额再加收 利息(或将未到期的承兑贴现利息计入煤价)进行结算,对国家分配计划量,在每月的铁路核准计划量下达后一周内,年定货量在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买受人,全额预付运杂费和50%货款;年定货在10万吨以下买受人全部预付运杂费和货款等;对市场交易量,买受人在每月提报计划前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等。出卖人从定货之日起5日内结清货款。(签订合同后预交每列10万计划保证金)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八、其它事项:在合同生效后,遇到特殊情况,买卖双方如需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必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手续,出卖人在组织货源困难时,征得买受人同意可进行品种、质级间调整,调整后按实发品种、质级价格进行结算,出卖人在申报批准铁路计划时遇有国家、部、委或铁路局政策性停办时,买受人充分理解,双方协商另定顺延期限,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商定。请确保您的浏览器为IE为5.0以上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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