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的一起纠纷。原告甲公司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提供向其他公司投资的入股合同、公司章程与技术专利评估报告。
原告甲公司在起诉状中称,该公司是被告乙公司的股东,享有总资本比例30%的股权。2007年,乙公司以该公司货币资金入股A公司,以一项生产线技术及五项专利评估入股B公司。此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要求,要复制乙公司投资A公司、B公司的入股合同、公司章程、生产线技术及专利的评估报告,但乙公司予以拒绝。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拒不提供上述文件的做法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我国《公司法》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规定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就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首先是由《公司法》明文规定的,而公司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知情权范围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查阅的被告投资其他公司的入股合同、公司章程、生产线技术和五项专利的评估报告和《公司法》明文规定的知情权范围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还需要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例如被告公司的章程、原告起诉的目的等)进行解释和判断。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