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签订第7天国务院公布了针对第三套房的认定规则,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买房人张先生因无法取得贷款向卖房人周先生要求退房,遭拒绝后将周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购房定金三万元。据悉,该案是自“国十条”出台后,朝阳法院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张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10年4月11日,他与周先生及北京恒洋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成交总价为1,495,000元,其中705,000元由张先生自行筹集并于今年4月31日前支付,余款790,000元由张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支付。当日,张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
4月15日和4月17日,国务院先后发出通知,对于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贷款。
张先生认为,按相关政策规定,其所购买的房屋为第三套房,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该政策的出台造成他所签订的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张先生根据双方合同第十条关于“因不可抗力及遇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调整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遂向周先生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的请求,但周先生拒不同意。故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返还定金3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