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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5-8   来源: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2、工程已经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3、承包人没有违约行为,建设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 4、工程数额已经确定;5、承包人已经给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6个月内提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需要引起承包人特别注意的是:承包人若不及时主张优先权,就可能彻底丧失实现优先权的机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承包人不在审判程序中提出实行优先权之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会主动适用承包人优先权。一旦经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决未适用优先权,那么即便承包人此后想实现这项权利,也无法再求助于执行程序达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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