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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5-8   来源: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依据这一规定,有的观点认为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是确认受让人取得股权的依据。但从法理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它只起到将公司确认的股东更替公布于众的作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受让人股东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
 
上一条: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
下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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