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的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明确货物运输赔偿原则为:第一,约定优先原则。当事人可以就运送货物的赔偿额进行约定,体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所产生损失的计算方法。货物运输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有利于及时理赔,减少当事人举证的成本,同时减少运输行业的风险。约定赔偿的典型形式为,当事人在运输条款中约定赔偿数额或者保价运输。第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推定。第三,限定标准赔偿。所谓限定标准,即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的市场价格计算,换言之,就是赔偿积极损害或者所受损失,而不包括消极损害或者所失利益。第四,依照法律规定的限额赔偿,如《铁路法》第十七条以及《铁路运输规程》第5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