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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从开发商手里买了房,收房时到底是先验房还是还签协议、交费?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谢先生因此事诉开发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谢先生支付违约金。 谢先生购买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厨房和卫生间为精装修房屋一套,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120.4万余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谢先生去办理入住手续,但该开发商提出如不签订《结算变更协议》、《交接入住确认表》和《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物业管理费,就不能办理验房和房屋交付手续;而谢先生坚持要先验房后签字。为此,房屋未能交付。后谢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而开发商认为房屋经竣工验收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但交付房屋是附条件的,要先签字交费才能拿到钥匙、办理验房入住,谢先生至今未收房,系其个人违约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开发公司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谢先生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但同时要求谢先生与其签订结算协议、入住手续、交接确认表及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致使谢先生至今未能收房办理入住。对此,该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后,房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产开发公司出售的房屋在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该公司应当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现该公司拒绝谢先生先行验收房屋,即要求谢先生办理结算、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及交纳物业费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另外,双方约定的装修及装饰标准中厨房及卫生间为精装修,该精装修亦不属相关部门对房屋整体的竣工验收范围,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确认房产开发公司违约并依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判决该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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