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农历8月14日因山体滑坡,岳某、胡某的住房被损坏不能居住,在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便与王某于同年11月20日签订了一份荒山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岳某给付现金2000元,胡某给付现金4000元给王某,随后开始在转让过来的荒山上修建房屋。在施工过程中,村民组长带领村民近百余人阻止施工。岳某、胡某二人找到当地乡政府,乡政府答复转让荒山是违法的,告知二人另找地基修建房屋。于是,二人找到王某要求退还转让费,屡遭拒绝后,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是以转让方式流转荒山,因未经发包方同意,致使合同无效,该合同对双方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某根据该合同取得二原告的6000元,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岳某转让费2000元,返还原告胡某转让费4000元。
相关法条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