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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全省法院试行执行调查令制 律师持令如法官亲临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09-9-20   来源:   编辑: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袁荷刚 王海清

  怀疑老赖隐匿财产,却苦于无法取证不能执行,今后,这种情况将会得到有效改善。

  昨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信息,全省法院试行《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委托律师手持法院下发的调查令,如同法官亲临,在执行案件中可要求相关单位协助调查。

  发布会上,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曹卫平说,按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证义务。

  但不少情况下,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都很困难,没有调查手段的当事人更是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政府机关、金融部门……对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到这些单位调查取证是件难事。

  曹卫平说,受案多人少因素的影响,法院也难以顾及到对所有执行案件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这就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引发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探索新的执行途径,推行执行调查令制度,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老赖财产状况的证据时,债主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的制度。

  曹卫平说,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只不过不由人民法院执行员亲自实施,而是委托或者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来实施,可以说它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

  因此,对被调查人来说,当接到这一命令后,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不得拒绝。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人民法院可对其罚款或者拘留。

  律师李华阳说,在调查取证上,律师的地位也非常尴尬。大多数单位只接受公检法三家调查取证,根本不接待律师,尤其在政府部门、金融机关。有些当事人只能依靠调查公司,用一些边缘手段获得证据。而更多当事人,只得申请法院调查。但鉴于人力、财力资源所限,法院已难以承受大量的调查工作。

  他认为,调查令制度的意义,在于为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种保障,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让老赖的财产无处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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