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前董事总经理杜军内幕交易案昨天在香港区域法院第33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杜军7年零3个月徒刑,由于区域法院的权限仅7年,最终判刑为7年,同时罚款2332.4117万港元。法官勒令,有关罚款必须在9个月内付清,如未及时支付,入狱刑期将在7年基础上增加1年。
法院命令杜军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缴付合共933340港元调查费用,并建议杜军所属的有关团体向杜军采取纪律行动。
法官同时向杜军发出以下命令:1.未经法院许可,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层或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2.未经法院许可,5年内不得处理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或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
该案早在9月10日已经完成裁决,当天区域法院已经裁定香港律政司控诉杜军的十项罪名全部成立。而延迟至今才作出最后宣判的原因,是由于辩控双方对于股价的信息资料与计算方法争执不下。
对于该判决结果以及是否采取上诉行动等问题,辩方律师在接受CBN采访时表示暂不予表态。
来自香港证监会的控罪指出,现年40岁的杜军在2007年2月至4月期间,由于工作关系事先得知中信资源(01205.HK)拟收购中国油田资产,便斥资8710万港元,以每股平均价3.26港元购入2670万股中信资源股份。中信资源同年5月公布收购中国渤海湾油田计划,股价大幅上升,杜军随后于同年7月卖出其中1300万股,获利超过3340万港元。
罚款金额之争
由于在此类经济案件中,获利多少往往是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律师就杜军在内幕交易中的获利金额,以及检方起诉费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以供法官参考量刑。案件随后推迟至昨天下午进行宣判。
在上周及昨天的庭审中,杜军的辩护律师均对杜军的获利标准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杜军的实际利润并没有证监会指控的那么高,理由是控方运用了名义利润(Notional Profit)的计算方法作为计算罚款的基础。辩方律师援引先前的案例,认为应按“实际利润”(Actual Profit)计算,辩方律师认为杜军在内幕交易中实际获利为200万港元。
但控方律师坚持认为,杜军在内幕交易中获利,应采用“名义利润”(Notional Profit)计算方法。根据证监会公布的资料,罚款额计算方法是将杜军买入的1300万股中信资源股份在紧接内幕消息公布并且为市场消化的时间后(实际上该批股份当时并未沽出)的市价,减去杜军先前购入这批股份的买入价,然后得出差额。根据这种计算结果,杜军在内幕交易中获利超过2300万港元。此外,香港律政司的调查费用及法律诉讼费用合计约130万港元。
法庭最终采纳了控方的计算方法。法官在陈述理由时表示:“杜军非法交易总获利应该按照收购消息公布当天的价格计算,之后由于市场已经消化了利好消息,被告持股行为为个人市场判断,风险自负,按这样的逻辑计算,杜军总获利应为2332.4117万港元,罚款金额也应等同于这个数值。”
案件意义深远
杜军案在香港资本市场引发的震动颇大,它是过去14个月来经证监会调查后被裁定内幕交易罪名成立的第十名人士,并且是2008年7月以来,第六名被判处监禁的内幕交易者。
此外,这起案件也是香港商业犯罪调查科(CCB)强力介入的结果。
CCB警员成为这次内幕交易案的调查主力,有关警员在现场向CBN记者解释说:“此次是CCB与香港证监会首次合作,共同打击商业犯罪行为。此次CCB的介入主要是因为香港证监会(SFC)没有刑事拘捕权。”
CCB也是抓捕杜军归案的主要力量。有关探员透露,被告杜军由于当时身处北京,SFC需要依靠警方的权力在杜军返港时第一时间将其拘捕。此外,也正是在CCB的介入下,请来了Blackberry的专家鉴定杜军下载机密文件的记录。“这也是本次案件将杜军定罪最有力的证据。”有关警员说。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这宗个案的判刑带出十分明确的讯息,就是香港绝不容忍内幕交易行为,违规者一旦被定罪,将要面对沉重的监禁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