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高志远 通讯员 城法研)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卡里的36万余元却不见了踪影。近日,清远市清城区法院对这起银行卡克隆案作出判决,某银行因未尽义务且违约被判全额支付被冒领的存款及利息。
日前,储户刘×华的手机收到某银行短信,称其刷卡消费了361000元。刘×华马上到附近的银行网点查询,发现卡内存款只剩下154元。刘×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银行通过查询,发现该笔消费是当日9时30分许在深圳某布匹批发市场通过POS机发生的,当日该资金又转至沈阳某账户。通过观察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数名戴着帽子、眼镜的可疑男子在该银行某取款机上先后安装和拆除疑是摄像机和读卡器之类的物品,期间刘×华的妻子曾在该柜员机上取款。
事件发生后,刘×华和该银行曾积极协商,银行为缓和矛盾,先向刘×华垫付180500元,但终因赔偿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刘×华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1805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刘×华的银行卡未丢失,故对卡的信息和密码被泄露并没有过错,刘×华发现银行卡内的资金短少后马上与银行联系并报警,已尽到了一个普通储户的责任,刘×华不应承担责任。银行在自助银行网点安装有24小时自动摄像装置,不法分子的所作所为全在摄像装置的监控之下,但银行竟然在超过半个月的时间内都未曾发现可疑,导致未能及时履行通知储户修改密码以保障储户持有的银行卡安全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某银行再向刘×华支付1805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