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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问计专家学者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09-9-18   来源:   编辑:
 
                                                                         作者: 刘 曼  

    今天(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就该司法解释草稿的内容征求法学专家的意见。

   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起草的这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限制高消费的范围作出了如下界定:(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或包租轿车;(六)外出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出限制消费令,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决定发出限制消费令。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被明确禁止的高消费项目,并向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寄送,还将在媒体上公告。另外,限制消费令发出后,法院将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被执行人一旦进行高消费且被查证属实的,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到处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限制高消费的定义、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的原则、限制高消费的例外、限制高消费的终结、公告费用的承担等内容做了相关规定。

   在今天的研讨会上,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民事诉讼法学专家围绕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限制高消费的启动与审查程序、高消费行为的界定、限制高消费的举报奖励、限制消费令的送达方式、限制消费令公告费用的承担、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处罚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该司法解释在当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限制高消费对压缩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破解执行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社会公众也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经进一步修改以后,还将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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