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据最新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29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超过8000件。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的基础上,开始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先后制定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1954年宪法等法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与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紧密相联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将立法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那时候,还谈不到建立法律体系,主要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
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的法律越来越多,开始提出法律需要分类,要考虑法律体系的问题。七届全国人大提出加强经济立法。八届全国人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八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九届全国人大提出在任期内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十届全国人大明确提出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十一届全国人大提出形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辉煌成就,是历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凝聚全国人民的智慧,辛勤工作的结果。”乔晓阳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7个法律部门构成。
乔晓阳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第一,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的。第二,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第三,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不照抄照搬,但又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吸收其中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第四,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既注意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肯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又着力引导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因此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特点。第五,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特性,这个体系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是动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发展前进的,不是停滞凝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