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月31日发布《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该司法解释是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在遵循法律规定精神的基础上,采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说,房屋租赁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亦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全局工作出发,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确定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司法为民作为指导思想,严循立法精神,重视调查研究,强化起草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期间,起草小组奔赴全国各地进行调研收集情况,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