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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09-2-25   来源:   编辑:
 
                      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某公司老板王先生的银行卡上存储的现金,被他人用复制的假卡从外地的自动提款机上盗取,损失十多万元。王先生在向犯罪分子盗取地公安机关报案后,向银行主张权利,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认为王先生卡内存款被盗可能是其密码不慎泄漏造成的,他们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笔者认为银行有不能推卸的责任。
    首先,银行有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定义务。存款人将款存入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即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因此,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对于银行的交易系统和设备在技术和质量上存在的瑕疵和缺陷,银行有责任改善。消除ATM机不能识别真伪卡的缺陷,遏制和消除盗用储蓄卡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卡窃取储户存款的犯罪活动,是银行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基本义务的要求。
    其次,银行不能以存款人卡内存款被盗为由拒绝支付客户存款。由于银行没有赋予ATM机识别储蓄卡真伪的功能,以至于ATM机向持假卡的犯罪分子付款,这不是双方发生的真实交易,因此,存款人存入卡上的资金应当认定为仍在储蓄卡中。银行无证据证实存款兴泄露了密码或参与了犯罪,因此不能认定存款人在使用储蓄卡的过程中有过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银行对存款人储蓄卡中的存款有给付义务,同时对其未能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部分,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再次,犯罪分子盗窃的是银行,不是原告,银行不能将其损失转稼给原告。储蓄合同类似于借款合同,是银行向储户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储户把钱存入银行,钱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钱的使用和支配权已由银行主宰,储户拿到的存单或银行卡只是一个债权凭证。犯罪分子伪造银行发放的债权凭证,盗取的是银行的资金,银行不能识别伪造的债权凭证,错误的返还债务,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这和银行将资金贷给客户后,客户被盗不能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是一样的道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存款人借记卡中的存款被盗,责任在银行,银行不能在储户无过错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储户的合法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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