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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导电玻璃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3-10-16   来源:   编辑: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双方约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申请人以现金认缴出资300万美元,被申请人以现金和设备认缴出资200万美元。在合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申请人按合资合同规定提请仲裁。在本案的仲裁庭组成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要求仲裁庭按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仲裁庭依照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中国A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国B公司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称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7年4月8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1997年7月23日,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与双方共同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8年1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1998年2月23日,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4年8月11日,申请人作为甲方,被申请人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合资合同规定:双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ITO导电玻璃系列产品;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164.5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甲方300万美元,占60%,乙方200万美元,占40%,甲方以现金投入,乙方以现金和设备投入,注册资本分两期缴付,首期在合资公司注册后三个月内缴付20%,第二期在合资公司注册后6个月内付清。

  合资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双方在合资合同中还就合资各方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设备购买、筹建和建设、劳动管理、合资期限、合资期满财产处理、保险等事项作了约定:

  合资合同于1994年8月26日经深宝府函〔1994〕47号文批复,同意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于1994年9月24日领取了营业执照。

  在合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申请人于1997年3月19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1.依法终止"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注资违约金42,000美元。

  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4,372,164美元。

  4.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向被申请人追偿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为办理本案所发生的律师费。

  5.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1998年1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1998年1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鉴于双方就成立××××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签订了日期为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的合资经营合同("合资合同");

  鉴于就成立合资公司而言,已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签订了几个其他合同,包括合资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关于委托建设及购买厂房协议书("建设合同")和合资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于委托购买P-1000系统及其辅助设备的协议("设备合同");

  鉴于在合资合同、建设合同和设备合同的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而且申请人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程序;及

  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过友好协商后,双方已同意和解,并按本和解协议的条款最终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议。

  因此,双方现同意如下:

  1.按照下文所载的条款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特此同意对双方之间在合资合同、建设合同、设备合同及双方就上述任何各项任何方面的一切其他协议、文件或谅解项下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性质的一切索赔,作出完全和最终的解决。

  2.为了促进解决双方的争议,被申请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向申请人作出补偿:

  (a)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US$1,500,000(一百五十万美元)现金。该现金付款的全部金额应由被申请人电汇至下列帐户: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宝安支行

  地 址:中国深圳市宝安区

  帐户号码:××××××××××

  帐户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b)被申请人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向申请人指定的为美国居民包括在美国注册的公司的持有人交付被申请人的股票,证明总计拥有被申请人的股份200,000(二十万)股普通股。该股票应为未经登记的形式。但是,被申请人应迅速并尽力开始该股票的登记手续,同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在收到下文第5条所述的仲裁裁决书正本之日九十(90)天内将初始登记报告提交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申请人应把将获发股票的被指定者的名称通知被申请人,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发行股份。被申请人发行上述股份应完全遵守其公司章程。申请人应认可、签署和交付被申请人为完全遵守与发行上述被申请人股份有关的登记程序所需的全部证明书、文件和协议,并应促使其指定的每个被申请人股份持有者认可、签署和交付全部该等证明书、文件和协议。

  (c)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对半分担双方因仲裁向仲裁委员会交付的全部仲裁费。全部仲裁费的总额是×××××美元,其中被申请人支付了××××美元。被申请人应将其应付份额的余额即×××××美元按上述(a)款所述的方式付给申请人。

  上文(a)和(c)款所述现金款项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下文第5条所述的仲裁裁决书正本之日后三十(30)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上文(b)款所述股票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下文第5条所述的仲裁裁决书正本之日后三十(30)日内由被申请人交付。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特此同意终止合资合同及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使建设合同和设备合同终止。下文第5条所述的仲裁裁决书作出后,申请人应立即负责按合资合同进行解散合资公司的程序及进行中国法律的有关程序。在合资公司的解散中,被申请人对合资公司的资产并无任何权利要求,合资公司的一切未偿债务(如有的话)应由申请人承担。

  4.在本协议的生效日期,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互相解除和免除对方在合资合同、建设合同和设备合同及与该等合同有关的每个其他文件和协议项下的任何和一切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一步互相解除和免除对对方的任何和一切现有和(或)将来的索赔。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本协议后,本和解协议应立即提交给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正式成立的仲裁庭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委员会深圳分会的秘书处。双方特此请求仲裁庭按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作出仲裁裁决书,将本和解协议的条款全部并入该仲裁裁决书内,在仲裁裁决书作出后,申请人应立即促使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向被申请人交付裁决书正本一份。

  6.本和解协议签署中文和英文文本,两种文本同等有效,如有歧义时,以中文本为准。本和解协议签署正本三份,每一方各执一份,第三份提交仲裁庭。

  三、裁决

  1.被申请人应按照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名称、帐户号码向申请人支付美元1,500,000元。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指定的为美国居民包括在美国注册的公司的持有人交付被申请人的股票,证明总计拥有被申请人的股份200,000股普通股。该股票应为未经登记的形式。但是,被申请人应迅速并尽力开始该股票的登记手续,同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90天内将初始登记报告提交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申请人应把将获发股票的被指定者的名称通知被申请人,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发行股份。被申请人发行上述股份应完全遵守其公司章程。申请人应认可、签署和交付被申请人为完全遵守与发行上述被申请人股份有关的登记程序所需的全部证明书、文件和协议,并应促使其指定的每个被申请人股份持有者认可、签署和交付全部该等证明书、文件和协议。

  本案仲裁费用美元×××××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半分担。申请人已向深圳分会缴付了美元×××××元,被申请人已向深圳分会缴付了美元××××元。被申请人应将其应付份额的余额美元×××××元支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上述现金款项以及交付上述股票。

  2.终止"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使"关于委托建设及购买厂房协议书"和"关于委托购买P-1000系统及其辅助设备的协议"终止。在本裁决作出后,申请人应立即负责按合资合同进行解散合资公司的程序及进行中国法律的有关程序。在合资公司的解散中,被申请人对合资公司的资产并无任何权利要求,合资公司的一切未偿债务应由申请人承担。

  3.在和解协议的生效日期,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互相解除和免除对方在"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关于委托建设及购买厂房协议书"和"关于委托购买P-1000系统及其辅助设备的协议"及与该等合同有关的每个其他文件和协议项下的任何和一切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一步互相解除和免除对对方的任何和一切现有和(或)将来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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