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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诉讼时效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3-9-29   来源:   编辑:
 


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上一条: ·涉外合同管辖
下一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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