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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网上交易常见霸王条款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3-9-29   来源:   编辑:
 
    现在网上交易逐渐盛行,有许多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时因为一时不留意,对于很多网站所规定的“霸王条款”了解不够清楚,在闹出纠纷时不能够保护好自身的利益。
 一、网络服务质量瑕疵
  霸王条款: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如下的规则:“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网站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如变更、中断或终止的网络服务属于免费网络服务,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网站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等。
  点评:网站安全与稳定对商家而言是其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对用户而言是保障其交易安全的前提。故对商家而言,保障网站具备基本的安全性、稳定性是其基本义务。对此,基于现有电子商务网站安全性、稳定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的现实,上述规则的存在,无疑加大了用户的交易风险,免除了商家自身保障网站安全、稳定的责任,具有霸王条款属性,该类缺乏法律效力。
  二、用户账号、密码及资金安全保护缺陷
  霸王条款:现有大部分网站对基于用户账号下的相关责任皆有如下类似的规定:“每个用户都要对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
  点评:用户的账号及密码、资金安全依赖两方面的保护:一是用户自身的妥善保管,二是网站方面的安全保护措施。该规定将一切基于用户账号引起的责任归于用户,缺乏基本的合理性,并非所有的责任都是因为用户自身保管方面的过错所致,网站系统安全也是导致用户账号信息泄露或被盗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此类责任非属用户过错所致,故用户无承担全责的依据,网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类免责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责任,具有霸王条款的属性,该条款欠缺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用户隐私信息保护缺陷
  霸王条款:用户隐私信息是用户权益的重要部分,现有电子商务网站在用户隐私信息保护方面的缺陷主要包括:一是无相应的隐私保障规则;二是虽有关于隐私保障的规定,但或者规定过于概括,或者规定本身存在瑕疵不利用户保护。在现有电子商务网站的相关隐私保护条款中,主要缺陷存在于隐私保护的除外情形规定中,较多网站将“符合其他相关要求”、“为保障网站的商标权等合法权益”、“出现其他紧急情况”等作为隐私保护的除外情形。
  点评:网站通过类似规则设定兜底条款,实则无限制扩大对用户隐私信息的利用权利,更甚至明确将维护网站(商标权等)权益作为利用用户隐私信息的条件,无疑是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而网站对诸如“紧急情况”、“公共利益”、“不可抗力”等概念的扩大解释或者界定不明,亦将导致用户隐私权益面临巨大风险。
  四、用户支付安全保障缺陷
  霸王条款:现有电子商务网站对用户支付安全保障的缺陷主要存在于网上支付中,很多网站的交易及支付规则中对网上支付有如下类似规则:“如果系统没有提示支付失败或成功,您可通过电话、ATM、柜台或登录网上银行等各种方式查询银行卡余额,如果款项已被扣除,网上支付交易应该是成功的。”
  点评:此规定的缺陷在于网站将用户支付结果的确定义务归于用户,由用户通过查询余额的方式来查明支付是否成功,而无论对于支付成功或失败,网站均应有相应提示,且必须是明确的、惟一的提示,而如依该条款,用户的资金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因为用户在网上支付后并不能即刻得到支付是否成功的结论,同时,上述规定最终也没有规定确定支付成功与否的方法,而仅仅表示“网上支付交易应该是成功的”,仍旧具有不确定性,用户的交易资金安全存在风险。
  五、配送相关责任缺陷
  霸王条款:网上交易中的配送模式主要以第三方配送为主,该模式下配送相关责任的缺陷,主要在于货到后核对机制的欠缺以及配送过程中货物致损等相关责任分配不明。
  点评:在第三方配送模式下,网站并非直接的货物配送方,对于货物的运输及送达、签收、付款等相关流程不直接参与,而保障用户利益的基本原则就需要网站尽可能确保用户及时收到货物并货物的完整性,因此第三方配送模式下货到后的电话核对机制必不可缺,而现有电子商务网站普遍欠缺该制度。
  霸王条款:对于第三方配送时货物运输过程中导致的货物损失及相应的责任承担问题,现有绝大部分电子商务网站配送规则中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点评:该制度的欠缺将导致用户因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而影响正常购物,或者因责任无法明确而最终导致用户无故承担责任或无法追偿。
  六、退换货规则缺陷
  霸王条款:部分电子商务网站虽设定了售后退换货流程,但在退换货规则中设定了大量“不予退换”的情形和不利于用户的退换流程:比如规定用户退换货前先必须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寄回货物,而网站对该规定的审核批准时限并无限制,有可能导致无限制拖延;规定网站对用户退回的货物与用户所拍摄的货物照片对比审核,不相符者不予退换,而对实物与照片相符合的标准未规定,对因货物运输在途导致接收后与照片不符的责任承担亦未做规定;规定对于“个性化产品”一律不予退换;规定用户的退货时限,但对时限的起算规定不合理,将货物在途时间计算在内;规定货物退换次数限制,“一个订单只接受一次退换”,而一个订单则可能包含多件货物,且货物退换次数并无法定限制,该规定实则限制用户退换。
  点评:诸多限制用户退换货等权利的规则,导致用户实际无法正常退换货。
  七、发票制度欠缺
  霸王条款:依据我国有关发票的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有权利索取、经营者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发票,而现有电子商务网站在发票制度上往往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发票制度欠缺;发票制度规定不合理。如有类似规定:“如果订单的付款方式选择POS机刷卡,则该订单不能开具”,“订单中使用50元(含50元)以下的余额,不开具发票”,又如同一网站既规定“网站不开具运费发票,运费发票由客户签收时向快递人员索取”,而该网站又规定“发票金额为运费,手续费”前后规定不一致,此外,部分网站的售后退换货服务还与发票相联系。
  点评:网站的发票制度存在与否、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用户能否顺利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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