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某项动产的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如仓单、提单、载货凭证、抵押证券的交付。此类物权凭证的交付一般与交付物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拟制交付的特征
第一,拟制交付对象为物权证券。
证券为物权的表彰形式.物权则为证券的实质内容,二者表里如一。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交易习惯上,交付仓单等证券即为交付物权本身。“这些单证的交付和商品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
需要强调的是,广义上,物权证券仍是动产,但构成物权证券的物权则既可以是动产物权,也可以是不动产物权。因此,交付物权证券既可能转移动产物权,也可能转移不动产物权。
第二,拟制交付是直接占有的移转。
所谓直接占有,指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由于物权证券被让与人现实占有,直接让与受让人,故拟制交付为直接占有之移转。
第三,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
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还是其它,这涉及到如何对其定性问题。由于在拟制交付中,物权被拟制在证券上,此现实交付与实物之现实交付异曲同工。至于从交付对象是实物还是其替代方法角度将拟制交付称为替代交付,以示与实物交付有别,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通说将替代交付等同于观念交付,故将拟制交付称为替代交付易引起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