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合同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合同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合同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合同律师 在线咨询 合同贴吧  
  公司合同 - 买卖合同 - 法律顾问 - 建设工程合同 - 加工承揽合同 - 借款担保合同 - 专项法律服务 - 劳动合同法 - 合同法  
    北京特邀合同纠纷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火凤凰”的心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小区绿化缩水 业主告赢开
· 房产政策有变买房人可解除
· 全民放贷变讨债,民间借贷
· 买房已两年购房合同还没影
· 对劳动合同修正案的呼吁
·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履行 > 浏览

合同管辖地约定中的法律风险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5-10   来源:   编辑:
 

 

 在实践中,很多人知道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但对于如何约定却并不清楚,有时会出现约定无效的情形。

    笔者最近碰到这样一个案例,上海某商贸公司与北京一工厂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下管辖原则: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幸的是,北京工厂所卖出的产品果然发生了质量问题,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上海公司便依据合同想起诉到法院,满以为可以在上海中院解决了,结果咨询律师后才明白,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约定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明确,因为上海有两个中级法院,到底选择的是哪一个法院无法确定,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管辖约定;

    第二,双方合同标的额总共不过几十万元人民币,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最低的受理标准是标的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因此他们的约定显然也违背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无效的。

    并且,双方约定和实际履行的交货地点也不在上海,因此上海公司只能到被告所在地北京进行起诉,所导致的结果与原来签订合同时的目的背道而驰,也给上海公司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开支。

    结合其他的案件,笔者在这里提醒各位欲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确保合同争议管辖约定的有效性,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约定一定要明确具体,能够依约定指向某一个具体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第二、不能违反法院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只能选择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能约定在其他与合同没有联系的法院管辖。

 
上一条: ·网上代写合同、章程和各类法律文书
下一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可以影响履行合同义务吗?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