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和张某携其子在回家途中,突如其来的车祸致使一家三口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客队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2月25日16时20分,黄某和张某携其子从淮南乘坐皖D158**金龙客车至六安,当车行驶至S203线215KM+808M处,由于驾驶员杨某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数十人受伤,黄某、张某和其子三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经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祥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张某、其子无责任。黄某一家三口受伤后到六安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医药费用数千元,后因索赔无果讼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张某和其子三人乘坐杨某驾驶的金龙快客从淮南到六安,双方已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杨某在运输途中不当驾驶造成事故,造成黄某、张某和其子三人受伤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该车的车主系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客队,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承保了该客车的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直接承担保险理赔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