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客舱内被行李砸伤并不少见,航空公司对于空乘整理行李、开启行李箱或者机上颠簸导致行李落下对旅客造成的损害,态度是很明确的——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予以赔偿(国内航空运输)。事实上,航空公司已经投保了航空责任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然而,对于主要因为旅客原因导致行李落下致害于其他旅客的,航空公司如何处置,目前确实存有疑虑。
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按照归责理论,承运人责任应属于严格责任或称无过错责任。即是说,承运人对旅客发生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域发生的人身伤亡,除了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都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航空公司应对旅客在机舱内被行李砸伤承担责任。
进一步看,航空公司责任承担的程度如何?可否有免除或减轻呢?
依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因此,如果在飞机滑行尚未停稳而机上广播已经告知旅客:“飞机尚未停稳,请旅客勿解开安全带,勿取行李”之类的警示语言,而旅客自行离座起身,自取行李导致自己受损,那么依据上述规定,“损失由索赔人过错造成或促成”,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不过要注意的是,航空公司要减轻或免除责任需要证明损失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可以考虑的证据材料包括:飞机滑行状态、广播词、广播足以提醒旅客、旅客自行起身、旅客自行取行李、空乘人员是否能发现这种状况,并及时提醒和制止,损害与旅客过错行为的因果关系,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的比例构成等。
如果航空公司承担责任,需要赔偿什么项目?赔偿多少呢?
由于《民用航空法》未对赔偿项目进行规定,那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名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不过,依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是有限额的,自2006年3月28日起开始实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规定: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即上述项目总金额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
如果对承运人故意造成旅客损害也进行责任限额的话,对旅客是不公平的,对承运人是纵容,于是,责任限额有了例外。即依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退一步而言,航空公司承担了旅客损害,可以通过保险转移这种责任风险;当然也可以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对造成损害的某个旅客进行追偿,但是后者举证繁琐、程序复杂。责任险的出现正是化解了航空公司可能承责的风险,减免或转移了其追偿的复杂性。
(作者单位:四川广汉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运输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