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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借钱 合同要件必备需归还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5-10   来源:   编辑:
 
 借了4万元后不还,陈老太被老姐妹张老太告上法庭索款。但陈老太的儿子说,母亲是一个精神病人,她在发病时所行使的借款行为应属无效。闵行区法院认为,张老太提供的两份借条,形式要件完备,内容确实,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地位明确,借款金额具体,且有见证人作证。日前,作出陈老太归还借款4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9年12月30日,年近80的张老太家中来了位70岁的客人,那是多年未见的好朋友陈老太。老姐妹相见,格外亲热。不过,陈老太可是无事不登三宝殿。她眼含泪水,说家中有难,急需1万元用于治病。张老太当然要帮忙。在请来邻居李老太见证的情况下,张老太递上了1万元。临走,陈老太在再三答谢的情况下,一再表示,这钱过几天一定还。三天后,陈老太再次登门。令张老太没有想到的是,她不是来还钱的。但见陈老太一脸歉意:“一定要挽救家人的性命,要去西安购买野生肉灵芝。请再帮帮忙,借我3万元”。张老太怎也不忍心推托,仍在请来李老太作证的情况下,3人签名,立下借据后,奉上现金。不料,之后陈老太却没有了回音。几经催讨至今仍未还款。张老太在无奈之下,将陈老太诉至法院,索借款4万元。

  陈老太儿子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却说,家里不缺钱,不需要借钱。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借款的行为无效,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今年3月25日,陈老太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老太在向张老太出具借条后应即时履行还款义务。张老太提供的两份借条,形式要件完备,内容确实,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地位明确,借款金额具体,且有见证人作证。张老太陈述的借款过程,也符合常理。陈老太的儿子关于母亲在发病时写下借条的辩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一条: ·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
下一条: ·合同无规定履行期限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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