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存在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从上述规定看,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