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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效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5-5   来源:   编辑:
 
       省高院公布江苏法院2008~2010年劳动争议10大案例,其中包含一些新类型诉讼,最突出的就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例。据悉,此类案件占总量的17.27%。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案例中,某广播电视局和员工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了合同有效期、劳动报酬等,但缺少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法院据此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判决广播电视局向王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1976年9月,老曹开始在泰兴市一家中心小学担任代课教师。辛苦工作了33年后,老曹换来的却是学校“无法安排”的清退通知,无奈之下老曹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据此认定学校和老曹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已经成立,判决中心小学要和老曹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熟人介绍,田某进入徐州一家矿业公司工作。2008年7月,田某因工受伤住进徐州一家外科医院,12月份出院,住院期间矿业公司支付了医药费共计6000元。为逃避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该公司强调未办招工手续,否认田某是公司的职工,田某遂将之告上法院。法院根据医院病历记载情况和矿业公司多名员工的证词,认定田某和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新出现的用工方式如何界定劳动关系,10大案例的审判也给予了相应启示。比如“小时工”,法院认定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并且承担工伤保险,没有为小时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还有,每天清晨把牛奶送到早餐桌上的“送奶工”。法官提醒,由于送奶工和乳业公司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所以,乳业公司没有给送奶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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