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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在购房时的区别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5-5   来源:   编辑:
 
许多消费者在买卖房屋过程中,都关注房子的位置、价格,很少关注《购房合同》中的细节,特别是对定金、订金的概念模糊,一旦出现纠纷,不好解决。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房置换)经纪人李先生对此进行了讲解。

  定金――合同履约的保证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定金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商女士一直想购买一套二手房。2009年8月,经过多方踏查,看中了陈先生位于文化广场附近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谈好交易价格40万元,与陈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当场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

  谁知,第二天陈先生的朋友看中了这套房子,想买给父母,因为房子临近文化广场,父母休闲方便,又与某重点中学近,将来孩子上学也很方便,愿意出43万元购买这套房,一次性付款,陈先生随即将房屋卖给了朋友。

  本来商女士谈好的房子,陈先生却私自转手给了他人,而且不愿退还双倍定金,只想还回商女士的2万元。商女士提出了仲裁申请。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后来,商女士收到了陈先生退还的4万元。

  订金――预付性质的支付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定金也就当然不能适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就可。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投资人士卢先生第一次卖房时就遇到了这样的经历,当时一位女士看好了他要出售的房子,交了5000元订金,是手写的收条,等到办理交易手续时那位女士说他的房子价格有点儿贵,希望再便宜点儿。

  卢先生不同意,那位女士就提出不买了,要求退还订金。卢先生说你都耽误我卖房子了,我没向你要钱就不错了。可咨询了业内人士后,卢先生才发现一字之差区别很大,只好自认倒霉,退还了人家5000元钱,房子没卖出去,还耽误了很多功夫。

  购房前要弄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开发商收取了定金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可能是“订金”。

  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长房置换经纪人李先生指出,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作为消费者,应先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时候,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认购时交纳的是保留金,购房者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购房者的约束力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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