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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上限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5-3   来源:   编辑:
 
据济南地区不完全统计,自2007年以来报送备案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1至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比例占全部劳动合同的90%以上,并且这些劳动合同以整年为期限的居多。在劳资双方约定试用期时常常遇到这样的困惑:法律规定中的“不满1年”、“1年以上”、“不满3年”、“3年以上”是否包括本数。如果不能准确把握其内涵就无法确定试用期上限,不仅如此,不少法律工作者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也存在模糊认识,认为1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上限是1个月,3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上限是2个月。其实这是对法律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误解。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试用期上限,必须首先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几个关键节点。《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的关键节点有五个,即:“3个月以上”、“不满1年”、“1年以上”、“不满3年”、“3年以上”。只要明确了这五个节点中的两个关键词“以上”和“不满”是否包括本数,上述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首先,按照语言的约定俗成和表义,“以上”的含义包括本数,比如,《劳动合同法》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该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包括“县”这一行政级别的。不但在表示层级时“以上”的含义包括本数,在表示数量时,“以上”的含义也包括本数,比如,《党章》第29条:“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里的“3人以上”当然包括3人在内。因此“3个月以上”是包括“3个月”本数的,“1年以上”和“3年以上”也是如此。“满”的含义是“全部充实,没有余地”,而“不满”则是“满”的反义和否定,因此,“不满1年”和“不满3年”不包括1年和3年本数。

  其二,从数理和逻辑方面分析,“以上”的含义是“大于或等于”,“不满”的含义是“小于”。因此,“3个月以上”、“1年以上”和“3年以上”包含3个月、1年和3年本数:“不满1年”和“不满3年”不包含1年和3年本数。

其三,借鉴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于明确“以上”和“不满”的含义也有一定的帮助。《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8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由此可以推断,无论民法、刑法还是行政法,其法律条文中的“以上” 含义是包含本数的,而“不满”的含义则不包括本数。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①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90天),即使是89天也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恰好是3个月(90天)的可以约定试用期。②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90天)至364天的,试用期上限为1个月;③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365天)至2年零364天的,试用期上限为2个月;④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上限为6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试用期上限仅仅局限于技术含量高、操作复杂、风险性高、责任重大的工作岗位,如果用人单位对清洁工、装卸工等简单岗位也恶意使用试用期上限,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中的公平原则,同时,用人单位诚实信用的形象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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