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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同时需守约,定金罚则有制约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5-3   来源:   编辑:
 
 定金罚则对双方都有制约

  读者反映问题,他和商家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在某段时间由商家提供某项服务,或者是消费者购买大宗商品,根据协议内容,消费者预先支付商家一笔定金。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决定不再和商家履行协议。消费者和商家协商是否可以退回定金,而商家态度坚决,表示是由于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定金不能退还。

  从心理上来说,消费者的感受可以理解,什么服务都没获得,却要让那一笔定金打水飘,而且所付定金往往价格不菲,5000元、1万元,都是很普遍的数目。

  可是从法理上来说,如果确实是由于消费者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那么按照定金罚则,消费者无权要回定金。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的沈劼律师介绍说,关于消费者所支付的定金,《合同法》规定:当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定金罚则对双方都有制约。消费者签名必须谨慎,当你签下大名的时候,表明你已认可了合同中的内容,如果合同内容没有显失公平,那么你就得承担合同中所列明的责任。这是一种契约精神。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

  消费者有时也会有委屈,他们表示自己并非无故违约,是有原因的,而这原因也符合合同上所注明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只是商家并不承认,认为消费者是在钻文字的漏洞,是想通过钻空子的方法要回自己的定金。

  对这一类的案例,德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律师秦玉罕作了分析: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已生效,根据定金罚则,当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但是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还是有待商榷的。问题的关键是要了解对合同中约定不明或有争议的条款要如何解释。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根据这样一条《合同法》的规定,曾有消费者争取回她所支付的定金,因为在她和商家所签订的合同上,有一条是退定金的约定,商家在格式合同上写的是需要有一份“特别说明”,但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是“特别说明”。后来当消费者手拿一份“特别说明”,以为自己满足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商家却不认可。当把《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告知商家时,商家终于愿意给消费者退定金。

  对于商家来说,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商家不能为了销售业绩,只说明对消费者有利的内容,而刻意隐瞒那些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这样会让消费者在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作出自己的决定,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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