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刘先生:去年3月,我借给朋友张某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10%,并在当时付本金时扣除了3000元当利息。到了还款时间,我多次催张某还钱,张某总以目前无力偿还为由拖欠。日前,张某主动告诉我,有法律规定他只欠我27000元。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利息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张某应返还刘某本金2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08年9月23日,李某经人介绍向宋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1分5厘。李某给宋某写下借据,借据中约定首先扣除利息2700元,借款到期后李某归还本金1.5万元。当日,宋某交付给李某1.23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归还借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争议,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应当向宋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双方约定借款时首先扣除利息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宋某实际向李某交付借款1.23万元,因此,李某应当按照此数额向宋某履行返还义务,并承担相应利息。法院遂判决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宋某借款本金1.2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