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0日,租赁合同到期,小王准备退房,但张大山提出小王必须赔偿1000元,才退房走人。小王于是来到漷县司法所求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