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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可以变更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4-1   来源:   编辑:
 

 

物业收费并未欺诈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何会有如此的判决结果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对业主公开了二手房转让以及2004年11月后购房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而享有开发商对管理费进行补助的前期业主

  物业收费并未欺诈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何会有如此的判决结果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对业主公开了二手房转让以及2004年11月后购房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而享有开发商对管理费进行补助的前期业主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物业公司在与周先生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该标准低于公示的收费标准,并没有增加他的义务。周先生也没有能够提供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证据,所以法院确认物业方在签协议时并没有欺诈行为。

  其次,对于物业公司收费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从本案来说,一方面,周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超出有关规定,而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经过了物价部门的备案,结合辽宁省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有关标准情况,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是符合本地实际的。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周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合同“显失公平”可以变更

  皇姑区法院一位法官说,我国《合同法》以列举法规定了合同无效以及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本案表面看起来同一小区收不同的管理费显得不合理,但物业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只有前期的购房者才享有优惠,而经转让的二手物业以及2004年11月后认购的物业则不享受上述补助待遇。这些约定是物业公司正常的商业活动行为,而且有关收费标准没有超出经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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