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房屋产权人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62万元,签订时先交2万元定金,另约定,张某如违约不卖房,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需向李某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李某若违约不买房,张某除没收定金外,还有权要求李某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李某按约交了2万元定金,因房价大涨,三天后张某通知李某不卖房了,并只愿意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李某认为,按意向书的约定,张某除应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向李某支付6.2万元违约金。
问:1、李某的看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李某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张某只愿意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的想法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认为:合同当事人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时,守约方不能向违约方主张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既可以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的定金条款,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钱款的违约金条款。但如合同当事人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条款,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要求同时适用。据此,李某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看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上述情况下,6.2万元的违约金远高于2万元的定金罚则,李某可选择主张违约金,并单倍返还定金,可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张某只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的想法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究竟是适用定金条款还是违约金条款,其选择权在守约方。
律师认为:1、李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二者不能并罚,只能择一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样,因6.2万元的违约金加上单倍定金共计8.2万元要高于2万元的定金罚则4万元,李某可选择主张违约金,并单倍返还定金,可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张某只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上述《合同法》第116条,只能够由守约方决定适用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律师认为:1、李某的看法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时候,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但是两者不能够同时主张。因为如果两者并用,其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仅对违约方惩罚过重,也可能使守约方获得其所受损失之外的利益,这将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因此李某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定金2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6.2万元,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