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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销协议书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3-3   来源:   编辑:
 

 

试销协议书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试销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年××月××日在××订立:
  甲乙双方为共同开发市场,创造知名品牌,本着合法、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此节费宝试销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第一条 区域、期限、价格、要求
  1.1 甲方授权乙方为×ד节费宝”项目×××区域试销单位。
  1.2 甲方给予乙方节费宝不含税价格为:×××元/台(无源型)。
                     ×××元/台(有源型)。
  1.3 乙方试销期限为一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后,双方满意可签订独家加盟合同。
  1.4 乙方首次进货×××台。
  1.5 试销期内,乙方可以无条件按进货额的80%退货,运费由乙方支付。破损产品不得退货;超过试销期不得退货。


  第二条 双方责任、权利
  (一)甲方责任、权利:
  1.乙方试销期间,甲方可以在该区域发展其他合作商。
  2.甲方为乙方提供合格、合法的产品。
  3.甲方为乙方提供各种相关证明及相关技术资料。
  4.甲方向乙方提供优质低价话费。
  5.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售后服务工作。
  (二)乙方责任、权利:
  1.乙方应在授权试销区域内依法经营。
  2.乙方必须正确指导用户使用产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不得损害甲方品牌及企业形象。
  3.乙方在试销区域内,可以介绍下级加盟单位、特约经销单位,但必须由甲方审核,由甲方统一授权、收款发货,乙方正式加盟后转交乙方管理。若乙方放弃加盟权,甲方按其发展单位首批进货(产品部分)额的10%计算乙方的佣金。
  4.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要求的价格销售产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5.乙方不得经销同类产品,否则甲方不予退货。


  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3.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3.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市场保护
  乙方如在已加盟地区发生事实串货行为需向对方支付每台×××元赔偿金。


  第五条 结算、运输
  1.甲乙双方争取有效的付款结算方案,付款方式为现金、电汇等。
  2.乙方汇款后应将签字盖章的电汇凭证传真到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电汇凭证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并通知乙方。普通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售后服务
  若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甲方在三个月内负责免费更换,两年内免费保修,终身维修。若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及自然力损坏,甲方则不予以更换。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9.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9.1.1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9.1.2 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的各种法律文件;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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