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租期多出100年 源于笔误
导读:《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那么现实生活中是否有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呢?在崇左市沿山路江南市场里经营花生油店的陈孟华手上就有这样一份合同,其租赁期限为106年。陈孟华称,铺面租赁期限原本应为6年,因为市场管理方的失误,期限才变成了106年。陈的要求是,继续履行6年的合同,保持租金不变;而市场管理方以“纯属笔误”为由,要求重拟合同并上涨租金。由于意见相左,目前,双方还在僵持中。
一份“从2008年到2114年”的租赁合同
1月31日下午,记者来到陈孟华的铺面时,不停有顾客来买油,他和妻子忙个不停。陈孟华说,过年前这段时间的生意是最旺的,但市场管理方1月25日向他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让他要么按照每月1800元续交租金,要么停租搬走。
“合同原本是要定到2014年的,他们突然说合同无效,不能继续按合同租了。”陈说着拿出他的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限写着“二零零八到二一一四年”。
陈说,该铺面原来的租赁合同是2008年2月1日签的,租期6年,租金每月800元,一次性付清3年租金。2009年8月,他从原店主手中转下这间铺面,与市场管理方重新签了一份合同。租期和租金不变,只是变更了店铺所有人的名字。
合同是市场管理所打印的,一式两份,原市场物流经营管理所的法定代表人也签了字、盖了公章。陈说,合同签好后一直放在家里。直到今年1月续交租金时他才发现,租赁期限竟然写的是“二一一四年”,“可能是市场工作人员重新打印合同时,打错了日期”。
出租方要求重拟合同并涨租金
发现合同上的错误后,陈孟华于1月18日找到市场物流经营管理所,说出此事。
不料1月19日,市场管理方向陈发出了一份合同届满通知书,通知书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属笔误,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的真实意思应为36个月,即合同最后到期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
通知书还写道:“因此,市场管理方决定,1月31日后,将按照合同约定收回铺面,由市场管理方支配。限于2月10日前将货物搬走,腾空铺面。同时,陈享受优先承租权,可以在2月10日前书面申请履行,按照同类铺面的价格,租金为每月1800元。”
面对市场管理方突如其来的“决定”,陈不能接受。他拒绝签收通知书,并继续按照每月800元,往市场管理方账户存入2011~2014年3年的租金,一共28800元,但市场管理方不认可这笔进账。1月25日,市场管理方又发来解除合同通知书,称陈未按要求缴纳今年2月、3月份的租金和办理续租手续,视为放弃优先续租权,将不续租铺面,并与陈解除合同。
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
2月11日,记者再次来到陈孟华的铺面,他还在照常经营。陈说,2月10日市场管理方曾找他协商,称将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期三年,租金最低1500元,但他只愿意按每月1300元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江南市场所属的江州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人姚华炜对记者说,按常理合同不可能签100年,市场也不可能一直按照每月800元出租,“当年收800元是吸引租户的优惠政策,现在同类铺面租金已经涨到1800元每月,而且租6年是租户单方面的说法,市场里所有铺面签的都是3年合同”。他认为,既然发现合同有错,就可以改。
陈孟华表示,如果和市场管理方就租金问题一直协商不下,他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