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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合同常识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2-12   来源:   编辑:
 

 

 集团公司或工商管理部门推荐的标准合同文本,合同相对较完善。公司或个人自己起草合同,往往由于起草人合同知识不足等多种原因,合同内容就显现出不足,留有隐患。起草一份完善的合同是减少合同风险的首要行为。

  另外,每一份合同本身由起其自身的特点和背景,只有充分了解才可以达到最佳的目的。

  一、合同起草权的争取

  这一点极为重要。一般情况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时能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无标准合同文本可依或认为不适宜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在谈判过程中就要尽量争取到合同的起草权。

  二、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合同一般条款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起草合同时应注意不能遗漏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不能用绰号;个人住址应与身份证或户口本规定一致。如个人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中登载的地址不一致,可以用经常居住地为住址。单位要写全称,不能用简称,企业法人名称及住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二)标的

  标的体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不能成立。比如买卖合同标的是货物,在起草标的条款时,不仅要有货物名称,必要时还须加上货物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生产厂家等。(具体明确到无法有任何变动的空间)

  (三)数量

  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如一定要使用,也要明确每“包”、每“箱”、每“袋”、每“捆”、每“打”的具体数量。

  根据标的特点,有些还需注明标的毛重、净重、正负误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

  (四)质量

  本条款是最复杂、最易产生争议的条款之一。要明确质量标准、质量验收内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质量验收有三种形式:按产品说明书验收、按样品验收、按抽样验收。按产品说明书验收的,说明书要真实、明确,包含所需技术标准和其他技术条件。按样品验收的,要明确对样品的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

  对质量提出异议期限和方式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具体约定)

  (五)价款或报酬

  实行市场价格的,按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价格。要明确单价和价格总额及履行合同的其他费用如包装费、包装物回收费、保管费等由谁承担;要明确价格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要明确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时间。需分期或分批履行的,对每一期的履行期限也要作出规定。

 
上一条: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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