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联星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联星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森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昌公司)
金昌大厦系广东珠江实业公司和联星村民委员会合建,其首层和二、三层属于联星村民委员会,而联星村民委员会又将金昌大厦首层交由上诉人联星公司经营。该层已通过消防验收,具备出租的消防条件。
2000年11月,上诉人(甲方)与被上诉人森昌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广州市昌岗中路187-189号金昌大厦首层东边1107m2场地。乙方用于经营食品高档净菜超市;租期为15年,即从2001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其中2001年9月3日至2001年12月12日为免租期;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保持三年不变,向甲方交租等;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分租和转租的权利,但分租和转租合约与本协议无矛盾,且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作违约处理;合同执行期间如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又取得对方同意时,合同可以按协商时间提前终止,对场地内的设备承让问题,可用协商办法解决等。被上诉人森昌公司因此对上述场地设成若干档位向外分租的形式进行经营。
2001年11月29日,被上诉人森昌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张天启(乙方)签订《金昌肉菜市场租赁经营协议书》,约定:乙方租赁经营广州市昌岗中路183号金昌肉菜市场自编048号档;租期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从2002年1月1日起计租,开业免一个月租金;租金450元/月;乙方于签约之日须向甲方缴纳水电费周转金l000元/档,此周转金于租赁经营期满后实际结算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乙方须每月向甲方缴纳综合服务费(包括清洁费、卫生费、保安费、治安费、治安联防费和门前三包有偿管理费)每月50元/档等。被上诉人张天启租赁了档位后一直用来经营蔬菜。并向被上诉人森昌公司纳租(按450元/月计)及支付综合管理费(按50元/月计)至2002年4月底。
2002年4月6日,上诉人(甲方)与被上诉人森昌公司(乙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01年11月21日,就乙方租赁甲方金昌大厦首层经营肉菜市场签订了15年的租赁合同,经过四个月的经营实践。甲、乙双方经认真研究及友好协商后,乙方由于多方原因决定退出市场的租赁关系,甲方愿意提早收回市场自行经营;原市场的总面积为1107m2,其余130m2按原合同条件租给乙方租用;市场在乙方经营期间与各档户签订的有效合同,乙方移交给甲方后,甲方须按有效合同执行或妥善安排好这些租户;该市场在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及存在的一切事情(包括债权、债务、纠纷等)仍由乙方全部负责,该市场在乙方移交给甲方后,由甲方全权处置,因此而出现的一切事情(包括期限、管理、经营盈亏等)均与乙方无关;在补充协议书内的条款如与原合同不符,应以本协议为准,原合同中未被改变的部分仍然有效,继续执行,本补充协议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其中一方没按补充协议各条款执行,则构成违约,因此而造成另一方损失及不良影响的一切责任,应全部由违约方负责,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一切赔偿等。该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森昌公司即将上述合同转移的情况口头告知了被上诉人张天启并取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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