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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车被盗 有偿保管人买单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09-1-17   来源:   编辑:
 
法院二审认定车辆管理协议为有偿保管合同

  停车场车被盗有偿保管人买单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内被盗引发的保管合同纠纷,法院判令有偿保管人承担车辆损失共计78386元。 

  2006年12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兰新雅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雅公司)、王先生与北京怡和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和阳光公司)签订《停车场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兰新雅公司将王先生的捷达轿车停放在怡和阳光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兰新雅公司按季度交纳停车管理费。

  协议签订后,兰新雅公司如约向怡和阳光公司交纳了停车管理费555元。2007年1月11日,该车在停车场被盗。兰新雅公司及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怡和阳光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

  怡和阳光公司认为,其与兰新雅公司签订的协议只是服务合同,而非保管合同,其只负责提供停车场地,保证停车场秩序,指挥车辆有序停车,对车辆被盗不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协议为有偿保管合同,根据协议约定,兰新雅公司向怡和阳光公司交纳停车费,怡和阳光公司向兰新雅公司提供车位,同时怡和阳光公司还要负责停车场的安全及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故兰新雅公司在向怡和阳光公司交纳停车费并取得停车证后,怡和阳光公司应对该车进行妥善保管、看护,现由于怡和阳光公司保管不善,致使车辆在怡和停车场正常停放期间被盗,怡和阳光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由于丢失车辆自购买到丢失已近两个月,故车辆价值应予适当折旧,具体折旧金额由法院酌情确定。故判令怡和阳光公司赔偿兰新雅公司车辆损失费7万元、车辆购置税6397元及保险费1989元。 

  宣判后,怡和阳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怡和阳光公司将款项交至一审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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